飯店住宿條款

第1條(適用範圍)

  1.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所簽訂之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,將依照本條款之規定,至於本條款所未規定之事項,則依照法令或一般習慣辦理。
  2.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遵守特約時,將不限於前項之規定,該特約優先適用。

第2條(住宿合約之申請)

  1.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,請告知本飯店下列事項。
    • (1) 住宿者姓名
    • (2)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
    • (3) 住宿費用(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)
    • (4)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
  2.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前項(2)之住宿日期,進而申請繼續住宿時,本飯店將以其申請時間為起點,視為重新簽訂住宿合約。

第3條(住宿合約之成立)

  1. 住宿合約於本飯店允諾前條之申請時即告成立。但若經判明本飯店並無允諾時,則不在此限。
  2. 住宿合約依照前項規定成立時,以住宿期間(超過3天者以3天計算)的基本住宿費用為限,在本飯店所指定日期前,住宿旅客應支付規定的申請預付金。
  3. 申請預付金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總共應支付的住宿費用,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時,依照違約金、賠償金的優先順序抵扣,如有殘額,則再依第12條之規定,於支付費用時退還。
  4. 住宿旅客未依第2項規定,於本飯店所指定日期前支付申請預付金時,住宿合約將失去其効力。但僅限於指定申請預付金的支付日期時,本飯店曾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。

第4條(不需支付申請預付金的特約)

  1. 不論前條第2項之規定為何,本飯店可能接受特約,不需於合約成立後支付申請預付金。
  2. 允諾住宿合約之申請時,本飯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申請預付金及未指定該費用之支付日期時,當作已接受前項之特約辦理。

第5條(拒絕簽訂住宿合約)

  1. 本飯店可能在下列情況下,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。
    • (1) 住宿申請未依照本條款辦理時
    • (2) 客滿而無空房時
    • (3)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,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
    • (4) 欲住宿者符合下列1)至3)的情況時
      • 1)《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相關法律》(1991年法律第77號)第2條第2項中所規定的暴力團(以下稱「暴力團」)
      • 2)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所主導的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
      • 3)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公司行號
    • (5) 欲住宿者做出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的言行時
    • (6) 欲住宿者明顯患有傳染病時
    • (7)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,或其要求超出合理範圍時
    • (8) 因天災、設施故障、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,導致無法住宿時
    • (9) 符合北海道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10條之規定時

第6條(住宿旅客的合約解除權)

  1.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申請,解除住宿合約。
  2. 由於應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,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(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,在指定申請預付金之支付日期,並要求支付的情況下,住宿旅客於未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約時除外),本飯店將依附表2所示內容,收取違約金。但若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特約時,則為因應該特約,當本飯店正式告知住宿旅客時,始需承擔支付解除住宿合約的違約金義務。
  3. 若住宿旅客未經聯絡,且於住宿當天下午8時仍未抵達(若已事先說明預定抵達時間,則以超過該時間2小時以上計算),本飯店可能視為住宿旅客逕自解約,進而辦理取消訂房。

第7條(本飯店的合約解除權)

  1. 本飯店可能在下列情況下,解除住宿合約。
    • (1)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,或經確認已有該當行為時
    • (2)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1)至3)的情況時
      • 1) 暴力團、暴力團成員、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
      • 2)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所主導的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
      • 3)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公司行號
    • (3) 住宿旅客做出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的言行時
    • (4) 住宿旅客明顯患有傳染病時
    • (5)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,或其要求超出合理範圍時
    • (6)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,導致無法住宿時
    • (7) 符合北海道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10條之規定時
    • (8) 不遵守其他本飯店所訂定之使用規則禁止事項(僅限於預防火災之必要事項),而有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之行為時
  2. 本飯店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,將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。

第8條(住宿之登記)

  1. 住宿旅客於住宿當天,在本飯店的櫃台登記下列事項。
    • (1) 住宿旅客的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地址及職業
    • (2) 若為居住於日本國外的外籍人士,則需登記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
    • (3)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
    • (4)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
  2.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代替現金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,請於前項登記時先行出示。

第9條(客房的使用時間)

  1.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時至翌日上午11時止。但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,除抵達日及退房日外,得全天使用。
  2.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,本飯店可能接受該項規定時間外的客房使用。此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。
    • (1) 超過3小時以內,加收房間費用的30%
    • (2) 超過6小時以內,加收房間費用的60%
    • (3) 超過6小時以上,加收房間費用的100%
  3. 前項之房間費用金額為基本住宿費用的70%

第10條(使用規則之遵守)

  1.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内,需遵守本飯店所規定並公告於飯店内的使用規則。

第11條(營業時間)

  1. 本飯店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如下,有關其他設施等詳細營業時間,請參閱櫃台簡介、各處告示、客房内的服務目錄。
    (1)櫃台、出納等服務時間a. 門限
    b. 櫃台服務 7:00~22:00
    2)餐飲等(設施)服務時間a. 早餐 7:30~10:00(餐廳)
    b. 晚餐 18:00~22:00(餐廳)
  2. 前項時間若逢不可抗力之事由,可能臨時變更。此時,將以適當方式通知。

第12條(費用的支付)

  1. 住宿旅客所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,如附表1所示。
  2. 以現金或本飯店所認同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代替方式,在退房或本飯店請款時,前往櫃台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。
  3. 本飯店提供旅客住宿客房,在能入住客房後,即使旅客未入住該房,仍將收取住宿費用。

第13條(本飯店之責任)

  1.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,或因不履行前述合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,將予以賠償。但其事由若不應歸責於本飯店時,則不在此限。
  2. 本飯店雖領有消防機關所頒發之防火優良標誌,但為因應火災等意外災害發生,仍有投保旅館賠償責任險。

第14條(無法按照合約提供客房時之措施)

  1. 若本飯店無法按照合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,經旅客同意,將盡可能按照相同條件,與其他住宿設施交涉。
  2.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,若本飯店無法與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,將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用,以該補償費用充當損害賠償額。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,若不應歸責於本飯店時,則不予支付補償費用。

第15條(委託保管物品等之處置)

  1. 關於住宿旅客寄放於櫃台的物品、現金或貴重物品,若發生遺失、毀損等情形,除不可抗力的事由外,本飯店將予以賠償。當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寄放現金及貴重物品的種類與價格時,若住宿旅客未能配合,本飯店最高賠償15萬日圓。
  2. 住宿旅客攜帶進入本飯店的物品、現金或貴重物品未寄放於櫃台,但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,若發生遺失、毀損等情形,本飯店將予以賠償。當住宿旅客未能事先明確告知其種類與價格時,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,本飯店最高賠償15萬日圓。

第16條(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)

  1. 當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入住前先行抵達飯店時,在本人抵達前,本飯店在經過同意之下,負責加以保管,並在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住宿旅客。
  2. 當住宿旅客退房後,若有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,待確定其持有者時,本飯店將聯絡該持有者,並且尋求指示。但若未獲得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判定持有者時,將於發現日起保管七天,之後轉交最近的警察局。
  3. 如前2項所述,有關住宿旅客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,符合第1項時,以前條第1項規定為準,符合第2項時,則以同條第2項規定為準。

第17條(停車之責任)

  1. 當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,不論是否寄放保管車輛鑰匙,本飯店僅提供車位,恕不負車輛管理之責。但在管理停車場之際,由於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,將予以賠償。

第18條(住宿旅客之責任)

  1. 由於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,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害時,本飯店將向該住宿旅客要求賠償。

附表1(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)

詳細內容住宿旅客所應支付的各項費用住宿費用(1)基本住宿費用(房間費用+早晚餐費用+服務費)
追加費用(2)追加餐飲(早晚餐以外的餐飲費用)及其他費用
(3)服務費((2)×10%)
税金a. 消費税    b. 泡湯税
  1. 依照櫃台所公告的收費表收取基本住宿費用。

附表2(第6條第2項相關)

收到取消住宿合約通知的日期 不入住當天1天前2天前3天前5天前6天前7天前8天前14天前15天前30天前
(住宿合約的申請人數)16人以下 100% 100%20%20%20%       
全館包租合約時 100%100%50%50%50%50%50%50%25%25%25%10%
  1. 百分比(%)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用的違約金比率。
  2. 當合約日數減少時,不論其減少天數,將收取1日份(第一天)的違約金。